案例介紹
吳憶樺的父親吳登樹是台灣高雄縣茄萣鄉的漁民,母親是巴西人Marisa Tavares Ergui。吳登樹在1994年隨漁船出海捕魚時,在巴西認識Marisa Tavares Ergui,兩人相戀後於1995年生下吳憶樺,不過他們並沒有婚姻關係。吳登樹離開巴西繼續隨船捕魚,將吳憶樺留在巴西與母親同住。
Marisa Tavares Ergui在1998年因血癌病逝,遂由外婆Rosa Leocadia da Silva Ergui繼承監護權。2000年時,吳登樹到巴西,於11月1日辦理公證將吳憶樺的監護權授權給羅莎。2001年3月15日,吳登樹帶著吳憶樺到台灣探親,不料卻於2週後(3月29日)因心臟病發而驟逝。
吳登樹驟逝後,其胞弟吳火眼宣稱擁有吳憶樺的監護權,不讓吳憶樺返回巴西(他持巴西護照到台灣),並且為吳憶樺登記戶籍以進入高雄縣茄萣國小就讀。
2001年7月,羅莎抵臺宿於臺南市並開始與吳火眼談判,試圖攜吳憶樺返回巴西,此一請求遭吳火眼拒絕。其後,吳火眼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為自己;而羅莎則向同一法院訴請交付被監護人也就是吳憶樺。
2002年8月9日,高雄地方法院駁回吳火眼的聲請改定監護人案,裁定仍由羅莎繼續監護,理由是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094條的規定,羅莎是吳憶樺的直系血親,監護權的繼承順序優先於旁系血親的吳火眼,且吳登樹先前已在巴西辦理公證將吳憶樺的監護權授權給羅莎;至於羅莎所提之訴,法院則判決應將吳憶樺交付予羅莎。吳火眼雖就上二案件分別提起抗告及上訴,惟仍被法院駁回,因此交付被監護人之訴於2003年11月確定吳火眼應將吳憶樺交付予羅莎。
後續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限令吳火眼最晚要在2004年2月9日將吳憶樺交給羅莎委託的巴西商務中心(巴西政府駐台灣的機構)。經過警方強力介入,在推擠衝突中,於2月10日將吳憶樺帶出吳家,並且於2月11日由吳憶樺的嬸嬸李素華(吳火眼之妻)和巴西駐台代表裴瑞拉(Paulo A. P. Pinto)等人的陪同之下,搭乘飛機經由香港及南非轉機。於35小時後的2月13日到達巴西聖保羅市的Guarulhos國際機場。巴西警方直接將吳憶樺帶回羅莎的住處,幾經協調李素華仍無法全程陪伴吳憶樺至羅莎的住處。
吳憶樺於返回巴西後與外婆Rosa Ergui及其家人同住在巴西南大河州的阿雷格里港卡諾瓦市平時居住當地的台商以及關注此案的記者不定期會去探視。
其後,羅莎推翻稍早「吳憶樺會定期返台探親」說法,向媒體表示在吳憶樺成年以前,不會讓他回到台灣。另據相關新聞報導,羅莎也並未實現協議中「繼續學習中文」的允諾,因此吳憶樺今除了簡單書寫及幾句問候語之外,已然開始淡忘中文及臺灣話,一封寄給臺灣親友的家書,還將自己的名字寫錯字。
2008年7月,羅莎年事已高無力扶養吳憶樺,將吳送至當地寄養家庭安置。
2013年11月5日,天主教博愛基金會執行長歐晉仁表示,9年多前引發台灣和巴西監護權紛爭的混血兒吳憶樺,今年已滿18歲,將與巴西當地的德國籍養父母返台探親交流。
監護權介紹
¢ 什麼是監護權?
1.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不具有監護權,但可要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2.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享對於子女之法律上監護,但子女僅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由該同住之父或母享有對子女之事實上監護,有權決定子女之一般性日常生活事務。
3.分割監護(各別監護):在離婚夫妻有超過一個以上子女時適用之,其中一個或數個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皆由父母之一方擔任,而其他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則由另一方擔任,同時,父母雙方均會被相互賦予與他方所監護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離婚協議詳列監護權歸屬:在離婚當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前,即可進行孩子扶養相關事宜的協商,包括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等,並將協商結果詳列於協議書,監護權的歸屬即在協議中確定。
二、申請法院裁決:當雙方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可向法院申請孩子監護權歸屬裁決,首先雙方或一方至法院申請(申請程序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會發文給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的單位,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再由該單位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工作,該單位於期限內將訪視報告送交法官參考,法官參酌雙方的情況做裁決,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
申請法院裁決方式進行孩子監護權歸屬確定,即代表使用司法途徑來解決孩子監護權歸屬的爭議,雙方可聘請律師協助司法的相關事宜,並主張自己原有的權益。
相關法規
第一○五五條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
||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
第一○五五條之一 |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
|
一、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
二、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
三、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
四、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
五、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
第一○五五條之二 |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
|
第一○八四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
第一○七六之二條 |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
第一○八六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社工服務流程
監護權調查訪視:
當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並已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交付由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單位指派社工員至雙方居住的地方進行訪視工作,社工員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評估那一方可以提供孩子較佳的生長環境,將評估報告送交法官做監護權歸屬判決之參考,其評估範圍有:
一、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此項的評估包括父母對於孩子的瞭解,以及生活照顧等等,瞭解平時父母如何與孩子相處和提供照顧。
二、居家環境:此項的評估包括居家環境的硬體設備、相關資源的支持等等,評估父母雙方的居家環境可以提供孩子生長所需。
三、探視子女的安排:此項為社工員瞭解雙方對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探視子女安排的要求,以及能給予對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方式,提供法官在判決的同時,能給予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延續親子關係和情感。社工員對於雙方所做的調查訪視報告,係為提供法官做判決的參考,法官則會審酌實際需要,再徵詢雙方而做具體的判決。
服務流程:
¢ 收案/資料庫登錄/開發
¢ 派案/派案後資料庫登錄
¢ 約訪視時間(電話聯繫或信函)
¢ 家庭訪視調查(家訪、面訪或電訪)
¢ 完成評估後調查報告(需經督導、主管閱後)
¢ 發文至法院(需於收案後45天內完成)
¢ 並傳送報告電子檔
¢ 結案登入、存檔備查
調查訪視社工員的角色和任務:
從事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之社工員,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其主要的任務是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同時也扮演一個資料收集者、資料的分析者、資料的評估者,然而調查訪視的社工員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是調查局人員,社工員無法像警察人員或調查局人員可以調閱資料或擔任蒐證的工作,社工員只是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就雙方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做成專業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做成建議,再送交法官參考。當社工員認定資料不足以認定時,則會於訪視報告中建議法官進一步的查證,因此,法官針對訪視報告列為主要參考項目之一,並非完全依照訪視報告而形成判決,法官也會參酌其他資料來形成判決,社工員的訪視報告僅提供法官參考之用。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0%B3%E6%86%B6%E6%A8%BA 維基百科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921548&type=%E7%A4%BE%E6%9C%83&Slots=Live 自由時報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35&docid=841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sabcc.gov.tw/child/informationshow.aspx?mid=154&pid=56 嘉義縣社會局
http://www.ychbo.gov.tw/root-a/root-a06.html 桃園戶政事務所
http://ccf36.u2.com.tw/Index.ASP?ID=01&ID2=19 屏東家扶中心
http://www.oasislaw.com.tw/knowledge_detail.aspx?ID=8955f7d2-ec03-4ac7-a5a3-07840dbed6d3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
http://www.goh.org.tw/topic/main.asp?range=84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